發(fā)布時間:2012-04-01 10:5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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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勤在一家股份公司從事普通管理工作兩年,月薪5000元。后因父母無人照顧需回老家江蘇,于是王勤向公司提出辭職,并要求公司支付其當月工資。
對于王勤的要求,公司表示同意,稱可支付其當月工資,但因雙方所簽勞動合同尚未到期,王勤必須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公司支付10000元的離職違約金。
那么,王勤的做法是否妥當,公司的做法又是否合法呢?
說法:馬穎秋律師認為:依據(jù)《勞動合同法》,該公司應向王勤支付當月工資,王勤無需向公司支付任何違約金。
在實際工作中,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一向是用人單位綁住勞動者的“緊箍”,許多用人單位在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總喜歡約定違約金條款,而勞動者為了取得工作機會往往也只能無條件服從。
其實,《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首先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 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 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其次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應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王勤未接受過公司專項培訓,同時其工作性質也不存在上述情況,故王勤無需承擔任何違約金。
同時馬穎秋律師還提醒:若公司存在未依法按時、足額為勞動者上繳社會保險費,制訂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違反法律法 規(guī),以欺詐的手段、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訂立的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或違章指揮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均屬違法行為。王勤可根據(jù)上述理由提 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馬律師強調,上述規(guī)定一方面可以督促用人單位遵守有關工資、社保等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另一方面也可防止用人單位故意違法,逼迫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以規(guī)避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