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1-12-23 16: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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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趙幾天前收到人事部門的通知,從明年起公司的績效工資考核將實行新政策:原來每月只要完成100萬元的銷售任務就能得到5000元的績效工資,現在則必須完成200萬元的銷售任務才能得到5000元,并且200萬元的銷售任務是最低要求,完不成就沒有一分錢的績效工資。面對驟增的工作壓力,公司的員工都覺得苦不堪言。
法律解析 公司此舉是否合法,要看其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或績效考核的規(guī)定內容。如果在合同或崗位考核中本來就有變更勞動者工作量的規(guī)定,或者公司績效考核要求的提高已經過勞動者本人的同意,則公司的做法無可挑剔。如果沒有規(guī)定或事先未征得勞動者同意,則公司擅自提高工作要求的做法,就是一種變相克扣員工工資的違約行為,勞動者對由此產生的任何不利后果都有權拒絕,并有權向勞動部門依法舉報。如果公司因此而辭退勞動者,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兩倍標準的賠償金。
維權提示 對于工作量是否合理的審查標準,應參照平均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不能參照最高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
實踐中,除了以提高工作量來變相降低工資報酬外,還有的用人單位是以勞動者完不成提高后的工作量為由主張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且經培訓后仍不能勝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系。
對于這些員工的勞動合同解除,需要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并且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這就是說,即使員工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不能立即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經過培訓后就解除勞動合同。員工經過培訓或者調崗以后,用人單位應對他們進行考察評估,只有證明他們還不能勝任原工作的,或者不能勝任新的崗位要求的,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此解除勞動合同時,還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來源:北京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