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1-09-08 15: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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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企業(yè)就最低工資標準發(fā)生分歧
近日,家住豐臺區(qū)的小劉來到豐臺區(qū)法律援助中心咨詢近期遇到的困惑。據小劉稱,他于2010年6月1日到一單位應聘職位,雙方口頭約定單位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960元給付小劉工資。
在工作過程中,單位經常要求小劉加班,加班從不發(fā)給小劉加班工資,在今年5月份小劉結婚請假時被單位扣了一半的工資,F在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小劉要求單位按照2011年度北京市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2011年的工資,遭到單位拒絕,單位聲稱當時雙方約定的2010年最低工資標準就是以后的工資。
當小劉要求單位支付加班工資時,單位卻說可以按照2011年1160元的最低工資標準給付小劉工資,但是工資里包含了小劉的加班費。
小劉覺得單位的做法不合法,帶著疑問來到法律援助中心尋求援助:1、單位具體侵害了他的哪些權利?2、如何實現自身權益?
律師在線
企業(yè)發(fā)放工資 低于最低標準應補齊
豐臺區(qū)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對小劉的疑問給出了如下答復: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單位在與小劉建立勞動關系的時候應當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沒有簽,單位應當向小劉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
按照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且加班工資不包括在最低工資之內。單位聲稱按照2011年1160元的最低工資標準給付小劉工資,但是工資里包含了小劉的加班費,這一做法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小劉的加班工資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單獨支付,不能包含在最低工資里。
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者在婚喪假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小劉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可以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和單位協商解決問題,協商解決不了的可以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也可以直接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目前,根據小劉提供的申請援助材料,法律援助中心已經對小劉提供了法律援助,指派了1名擅長代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律師為小劉討公道。